北京开始受理无户口人员落户:八类人可申请 “黑户”将转正(2)

2016-10-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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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提示: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涉及人群: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示: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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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

户口被注销人员

涉及人群: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办理方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责任编辑:孙彰(QV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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