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2号线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车内正在玩手机的女乘客苏某意外摔倒,颅底骨折并入院治疗。苏某为此提起诉讼,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地铁运营方承担90%责任,赔偿苏某损失11万余元。对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12月13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依法予以调整,最终判定地铁运营方担责40%,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合计5.6 万余元。
乘客未扶扶手 二审大幅减轻地铁方责任比例
2015年1月14日,苏某乘坐北京地铁2号线时,途中遇列车紧急制动,正在刷手机的她被惯性甩出,脑袋磕在地面上,后经诊断为颅底骨折,入院治疗半个多月,医院的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运营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
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乘车时未握扶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东城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伙食补贴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对此,地铁运营方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15日,该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地铁运营方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而原告乘客要求判其承担全责。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地铁运营方在列车运营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紧急制动之行为没有过错;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
“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苏某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北京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依法予以调整。
基于此,北京二中院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地铁运营方应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为40%较为妥当,最终判其赔偿5623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