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三星Note 7手机启动中国市场召回一事,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将密切关注并受理消费者在此次召回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三星公司及时、有效完成召回。中消协明确提出,三星公司不得以“无发票”为由拒退货,合约机应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权利。
自2016年10月11日起,三星公司计划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 7数字移动电话机,共计190984台(包含2016年9月14日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产品)。本次召回事件涉及众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昨天提出了9条具体要求:消费者退机或者换机,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机有损,包装或附件不全、有损为由拒绝召回;消费者如持有的合约机,应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权利,且三星公司不应在合约机与话费之间的计费标准上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费者选择退机的,三星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备用机,供消费者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退机时,如缺乏发票等凭证,三星公司有义务对应自身销售记录,后台激活记录查询确定,履行召回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选择换机的,三星公司对其他型号手机的计价应合理,且应在更换时提供全新的三包凭证,对购买凭证(发票等)做出明确有效的更正。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消费者退机或换机过程中,三星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数据存储转换服务,并做好保密工作。消费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产生的产品邮递费用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有关邮递费用,三星公司应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适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