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的平台责任”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

2019-10-16 02:0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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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举办的“直播行业的平台责任”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活动中,有关领导、专家及企业代表围绕直播平台责任的立法解读等主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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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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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台责任这一问题,应从“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考虑。此外,梅教授认为,企业无法进行信息控制之外的行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认定侵权责任时,要明确平台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能赋予其过多的责任,更不能因其获利而强加责任。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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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教授从“行业发展与最优法律实践”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卢教授指出,平台责任的问题,必须要关注利益平衡。对此,可以从2019年瑞士修改版权法中得到启示,其不赞成赋予直播平台版权审查义务的做法,就是进行利益考量的结果。此外,必须要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将不利于整个直播平台行业的发展;要贯彻个案原则,在明确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判。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必然会经历“野蛮生长”,激发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但不应就此过早抑制相关行业的发展。以现行法规定解决新问题时,责任承担不能过于严苛,直播平台更多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内容提供者,过多的审查义务不符合现实需求。而尝试建立新型的网络版权价值体系而不是目前的“杀鸡取卵”,长远来看,版权人可以获得更丰厚的回报。

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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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舸副教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蒋老师指出,可以通过简单化模型来分析问题,即将主体简单化为内容提供方和内容使用方两方。假设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使用方应该寻求许可。如果能够获得许可,则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如果不能获得许可,说明现状已是最优状态,应予维持。如果交易成本高于使用方的支付意愿,需要细分:如果使用方不是更有效的资源利用者,他非经许可不得使用内容,无法获得许可的状态更有利于社会福利;而如果使用方是更有效的资源利用者,他不需要寻求许可,可以直接利用而不承担责任。平台责任问题相当于将上述两方模型扩展为三方模型,即内容提供方、内容直接使用方和间接使用方,基本分析方式不变。

4、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磊:

孙磊顾问向大家介绍了MCN机构运营模式及产业规模。其表示,根据“2019年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其已经具备了较大的产业规模。MCN具备完整的体系,自然肩负着更大的责任,相较于直播平台来说,其对直播内容的把控性更强,同时也更具赔偿能力,因此,MCN应当承担很多的义务。

5、腾讯公司互动娱乐事业群法律顾问孙雨菲:

孙雨菲顾问就“游戏、电竞、直播产业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孙雨菲顾问表示,游戏、电竞和直播之间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在一场电竞赛事中,赛事方一般与俱乐部发生直接法律关系,而具体参加比赛的电竞选手则属于电竞俱乐部的成员,借此赛事方以控制电竞选手发生“打假赛”或者在比赛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当言论行为等问题,其关系与直播平台—MCN机构—主播类似,而MCN机构也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6、北京快手公司高级法务总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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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直播平台的特殊性质,现在审核技术为实操带来的种种挑战——尤其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部分,难以实现100%的甄别和决策。今后,直播平台需要不断修正和改进,各平台之间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共同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7、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智慧:

刘智慧教授从“责任分配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对“直播平台对于主播侵犯他人人格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的看法。刘教授指出,利益平衡目标下下的责任分配,要考虑救济被侵权人和保护网络生态两个问题,其中,必须明确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和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可以从过错、直接获利、因果关系、经济成本、实际控制等角度进行分析,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责任性质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对于直播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真正实现利益平衡。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