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讲坛| 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下)

北京市政协委员 陈煦

2018-07-20 11:0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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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性质逐步突显并得以确立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性质,在其成立之初虽没有明确提出,但事实上也已经存在。人民政协创建及成立后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就是协商建国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协商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在政治协商会议筹备过程中,参加政协的政治标准、参加单位及其代表名额和人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重要文件,都是经过参加政协各单位和代表协商的,充分发扬了民主。在人民政协成立前后,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政协在协商、建议及扩大民主方面的作用,指出政协“是建议机关”、“联系群众的机关”、“协议的机关”,要把政府决定的事情传达到人民中去,把人民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反映上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文革”的惨痛教训,中共中央进一步认识到民主法制的重要性,更加重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提出并强调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1980年8月,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政协章程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性质三句话的表述最早体现在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政协章程中,其中在总纲的第三段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总纲的第六段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1995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将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结合在一起表述。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将人民政协性质三句话的完整表述正式载入了政协章程,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三句话的界定和完整表述,准确全面概括了人民政协的性质。

四、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适应了形势发展和体现了时代特征

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人民政协性质三句话表述的延伸,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2013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这一制度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人民政协就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同时,强调“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中新的定位。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等重要文件,作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政协协商年度计划、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完善政协党的领导体制等制度安排,为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制度保证。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政协组织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把它具体落实到政协的工作原则、职能任务、方式方法中,深刻理解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政协发挥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不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开拓了团结民主、务实进取、蓬勃发展的新局面。201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正式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伏梦滢(QV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