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涉案房屋系学区房,且被诉方廖某曾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学籍未被使用,为避免廖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该房屋学籍,起诉方王某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北京海淀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相关户口的学位。据悉,该案系北京市首例。
据王某诉称,自己经中介公司居间于2016年4月10日与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廖某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自己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学区房价值升值,导致廖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基于此,王某起诉要求判令自己代廖某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判令廖某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权。
并称,由于廖某单方违约且有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的可能,而且根据当前学籍政策,学籍被使用后六年内,该房屋学籍不得再次使用,故如果廖某恶意使用该学籍,将造成其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保障自己享有使用该房屋学籍的权利,王某现依法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学籍进行冻结。
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廖某确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廖某的沟通询问中,廖某表示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王某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
鉴于此,海淀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由于该保全行为具有一定风险,即一旦王某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廖某可以就王某的保全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此风险,海淀法院向王某进行了充分告知,但王某表示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进行保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海淀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并及时向相关小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小学表示将按照法院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