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半]敬大力:强化司法改革力度 确保措施落地

2016-03-1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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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团举行代表团第八次全团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敬大力在会上发言。

千龙网北京 3月13日讯 (记者 郑涛)3月13日下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团举行代表团第八次全团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代表们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池强、慕平、马振川、敬大力、李大进、王铮、方新等代表先后发言。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敬大力在发言时表示:“在听了周强院长、曹建明检察长代表“两院”作的报告以后,我认为这两个报告都很好。特别是法院的报告,写法同以往不太一样,以往我了解都是从审判业务工作几个方面来写。这次的写法完全是从大局入手,一部分一部分写,把审判业务融入到各个大局中写,我觉得这个写法很有特点。高检的报告也是这样,把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党和国家各项中心工作、大局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写的非常有特点”。

作为一个新的亮点,今年“两院”的报告提出一些新要求和新提法,其中,最高法院提出了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高检察院提出要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这样一个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检察监督向行政违法的延伸,对行政权的监督也是一个新的拓展。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这次最高检察院提出监督工作要探索建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这是非常创新的执法,如果这项制度得以落实,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格局,落实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一个非常大的促进。

敬大力代表在会上提出三条建议:“建议高检院更加强化、更加突出地加强对司法改革的领导统筹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早落地。我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改革统一推进的力度,重点是要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把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开门搞改革,促进全体检察人员参与、理解和支持改革,解决思想认识上的分歧和对改革的不足,形成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

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来讲也是一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怎么解放?就是要破除一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各种关系。要立足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不断地提升司法能力,建议更进一步注重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逐步探索建立检察监督的新格局。从现实情况看,个别行政执法机关的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生态环境恶化、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所以建议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贯彻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站在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维护公共利益的高度,循序渐进、有计划地开展对行政权的监督,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职责中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是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建议树立全面预防和大预防的理念,构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体系。结合法律监督的实质特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客观需要来看,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应局限于职务犯罪,还应向预防诉讼违法和刑事犯罪等方面进一步拓展。要通过监督工作发现一般性问题,同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研究治理之策,这才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法律监督的实质来看,预防为主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预防诉讼违法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不把预防做在前面及时刹车,就难以遏制其滑向犯罪的深渊。因此,为充分发挥好预防工作的治本功能。

敬大力代表建议:要树立全面预防和大预防的理念,将打击、惩治、监督和预防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有机衔接办案工作和预防工作,促进立体化犯罪防控体系建设。二是要充分整合预防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三项职能,健全制度机制,形成共同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行模式。三是要落实好普法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普法,依托检察机关丰富的案件资源,专业的人才资源打造平台,完善机制,推进检察预防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